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28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年4月2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7,529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8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週年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週年利率年
息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294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8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
2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週年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週年利率年息
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3,750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