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家上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上字第340號上訴人甲○○
乙○○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孟儒 律師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2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蕭胤瑮
法官許勻睿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