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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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58號原告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回復原狀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書狀未載明請求所依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補正其提起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
(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按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