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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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白登科
潘美珠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清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清三間因清償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之許可,該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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