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891號上訴人 林京虢 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上訴人 林韻梅 訴訟代理人 楊雅惠 律師複代理人 楊哲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7日上午10時於本院民事庭大廈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方彬彬
法官黃若美法官許純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任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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