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瑞環
傅馨慧
蔡媛婷
黃雅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農工商之商標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及犯罪所生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瑞環前因違反農工商之商標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偵續字第58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且被告業已履行緩起訴條件;被告傅馨慧、蔡媛婷(聲請書誤載為 蔡緩婷 ,應予更正)、黃雅琪3人前因違反農工商之商標案件,經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7892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且被告傅馨慧、蔡媛婷、黃雅琪3人均已履行緩起訴條件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繳納緩起訴金通知單、臺灣高等法院被告4人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4人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 業據渠 等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並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民國110年10月5日FDA南字第1102951669號、110年10月14日FDA南字第1102951747號函、南區管理中心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衛生局稽查工作紀錄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110年10月13日南區國稅屏東銷售字第1102308505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110年10月4日農茶改服字第1103409105號、111年3月24日農茶改服字第1113409028號函暨茶葉產地鑑別報告、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等附卷可佐,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書記官張明聖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翠峰高冷茶2包淺綠色2大禹嶺高冷茶2包銀色3高山茶2包白底及綠色4凍頂烏龍茶2包銀及綠色5梨山茶2包綠色6高山茶2包粉紅色7高山茶2包紅色8梨山高冷茶2包淺藍色9梨山高冷茶2包淺綠色10梨山茶2包金色11梨山茶2包淺藍色
12高山茶2包花圖案13高山茶2包金色14高山茶2包紅及白色15高山極品2包粉及白色16杉林溪高山茶2包深藍色17高山茶2包天空藍色18杉林溪高山茶2包綠色19高山茶2包金黃色20高山茶2包紅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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