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976號原告 梁瑞文 訴訟代理人 胡仁達 律師被告 蔡世明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鄭美玲 律師 蕭乙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變價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61建號建物、高雄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5,126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8+165.03)㎡×公告土地現值31,7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原告持分1/2之建物最新課稅現值884,100元=3,785,12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521元,扣除原告前繳之33,868元,應再補繳4,6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