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56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坤彰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林坤彰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7年1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