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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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原告甲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林榮春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侵訴字第5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辜漢忠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