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8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榮德 被上訴人即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74萬4,0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9萬1,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林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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