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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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18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林貞禾 即 林淑順 即 黃林淑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貳佰伍拾壹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育秀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111年度司促字第002180號附表利息: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3539元林貞禾即林淑順即黃林淑順自民國97年5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20%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02新臺幣70712元林貞禾即林淑順即黃林淑順自民國97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違約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2新臺幣70712元林貞禾即林淑順即黃林淑順自民國97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