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713號債權人薩摩亞商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德愉 非訟代理人 吳晟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建信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劉建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