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709號債權人明琪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琮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瑞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俊亨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瑞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新台幣(下同)364,000元之文件影本(本票發票人為陳俊亨),或更正為正確請求標的(清償協議書未蓋瑞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章,且金額與本件請求不符)。
二、請提出請求利率之依據,並釋明之(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註:清償協議書未蓋瑞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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