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71號原告 洪佳利 被告 林界鋐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5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羅國鴻法官許芳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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