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4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34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34327號債權人台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高智民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聚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彰化分公司之存款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在彰化縣彰化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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