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882號聲請人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恩平 相對人謝炘頴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聲請人所提存之「帳豐國際商業銀行寶成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之記載,應更正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寶成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林恩舟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恩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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