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交付家長監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252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家長監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基本年籍資料詳卷)准交付法定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書記官周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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