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18號原告彰化縣田中鎮農會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庚○○被告乙○○
丙○○甲○○戊○○
五樓之四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依據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依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第12條明定:「立約人對貴會所負之各宗債務,同意以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從而,自應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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