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2號原告政權土木包工業即 謝政權 被告 湯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苗栗縣建築師公會墊支鑑定費用新臺幣65,000元,如逾期不為墊支,視為本件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若逾4個月仍未由原告預納鑑定費用或由被告墊支者,本件即視為原告撤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其施作工程之工程款,因兩造並未事前簽定合約及開立估價單,本件應就實際施作的內容由鑑定單位直接估算,此為為本件爭點。本院囑託苗栗縣建築師公會進行鑑定,並裁定命原告應預納鑑定費用,惟原告迄未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下同)65,000元,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2紙在卷可查。爰依前開規定,通知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墊支鑑定費用65,000元,逾期不墊支,視為合意停止訴訟,且如逾4個月,仍未由原告預納提解費用或由被告墊支,本件即視為原告撤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