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63號上訴人即原告 韓佩庭 被上訴人即被告 鍾政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於本件起訴時,訴之聲明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4,000元,於訴訟進行中僅係將上開請求金額按請求權基礎之不同,變更聲明為按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317,560元,及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每月23,800元之租車費用等情,則原告就本件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是核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18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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