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智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智字第40號上訴人三民圖書出版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智字第40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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