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6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6697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嚴陳莉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劉震棠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林珮榛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惟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臺中市神岡區(債務人林珮榛神岡社口郵局存款。劉震棠路竹郵局存款未達起扣點,不予執行)、臺北市士林區,此有郵政存簿儲金帳戶及勞保查詢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泰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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