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24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耀陞選任辯護人王俊智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10年8月3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