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119號債權人 黃秀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周宗輝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周宗輝之繼承人」是否有誤?(因與狀附4
張支票發票人宏信油漆工程有限公司不相符,4張支票為公司票,非個人票);如欲變更債務人為公司,請陳報宏信油漆工程有限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㈡提出宏信油漆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