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108號債權人 張寶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亮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精神損害慰撫金10萬元之釋明資料及計算方式。
㈡提出110年3月28日之警局報案單(如:交通事故登記聯單)。
㈢提出維修費52800元收據影本。
㈣提出代步費用151200元之收據影本。
㈤利息自110年3月29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