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101號聲請人 高潘月蘭 相對人 高慶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高慶福(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高潘月蘭(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高慶福之監護人。
指定 高裕崧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證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高慶福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高潘月蘭係相對人高慶福之配偶,相對人因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法聲請准予裁定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同意書及親屬系統表及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經本院在鑑定人即臺北榮民總醫院精神科醫師 楊誠弘 前訊問高慶福,以審驗高慶福之心神狀況,其對本院訊問內容完全無法回應,並審酌該院函覆之精神鑑定報告書略以:「根據本院病例記載,高員於民國96年2月2日至本院神經內科門診初診,主訴為容易健忘,經實驗室檢查、神經心理學檢查及頭部電腦斷層檢查,診斷為老年失智症,高員雖經治療,認知功能仍持續退化,於本院神經內科門最後看診日為
103年6月5日,高員之家人表示,因高員安置於臺北市至善安養謢中心,於該處由耕莘醫院之醫師繼續診治。鑑定時高員由太太及大兒子陪同前來,高員意識清楚,對問話常無回答或答非所問,不認得家人,無法算數,無法理解本次來此之目的,認知功能明顯障礙。根據高員之家人表示,高員目前於至善安養謢中心接受24小時照護,高員飲食需人協助,大小便易失禁,包尿布,無法自行穿衣及盥洗,日常生活需人協助。由以上高員之病情及鑑定時之精神狀態檢查判斷,高員目前之精神狀態已達『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程度。」,有本院105年5月11日非訟事件筆錄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05年5月17日北總精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精神狀況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既經監護宣告,已如前述,自應為其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審酌相對人已婚,父母已歿,由其配偶即聲請人高潘月蘭、子女高裕崧、 高裕信高旭志 、兄弟姊妹 高正基高啟修高啟家高彩雲 等最近親屬商議後,推派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相對人之子高裕崧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此業據其等陳明在卷(見本院105年5月11日筆錄),且有同意書
1紙、授權書2紙在卷可稽,因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並指定高裕崧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第2、3項所示。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高裕崧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家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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