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888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林鈺陽
被 告 李秀玲
黃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99年9月2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江春瑩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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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部分│
├───┬────┬───┬─────┤
│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
├───┼────┼───┼─────┤
│桃園縣│桃園市○○○段│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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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物部分│
├────────┬─────┬───────┬────┤
│建號│坐落地號│建物門牌│權利範圍│
├────────┼─────┼───────┼────┤
│桃園縣桃園市大有││大有路554之1│全部│
│段00000-000號│大有段│號15樓││
├────────┤0000-000├───────┼────┤
│桃園縣桃園市大有││大有路546號地│1/93│
│段00000-000號││下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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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