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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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788號聲明人 張魁元
張瑜珊 張育甄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張魁元、張瑜珊、張育甄係被繼承人 黃秀蘭 之子女,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死亡,聲明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查聲明人張魁元、張瑜珊、張育甄前於105年3月18日已向本院具狀對被繼承人黃秀蘭聲明拋棄繼承權,經本院以105年度司繼字第713號事件受理,並經本院於105年3月22日以新北院霞家試105年度司繼字第713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業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則聲明人等既已拋棄繼承權,其重複聲請本件,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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