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5年度東簡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東簡字第37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尚不
足7,700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7日內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
於95年1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經查
,本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卷附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1紙
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呂煜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彭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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