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59號原告 許雅筑 被告 徐毓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39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上列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及假執行之聲請,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黃志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貽婷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