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69號原告 陳玉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温麗真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