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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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191號上訴人 黃樹楠 視同上訴人 黃義富 被上訴人 林中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茲因本件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建物及該建物坐落之土地涉及優先購買權部分,尚有應再調查之處,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謝文嵐法官張瀞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書記官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