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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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呂家賢
被上訴人即
原告 王中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115,506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52,5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0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