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67號聲請人 陳淑靈 (即 陳文宗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鄭文輝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拾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9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共11張),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9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今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本院裁定、太平洋日報一紙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屆滿後3個月內之107年5月31日聲請為除權判決,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任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葉姿敏附表:
┌──────────────────────────────────────────────────┐│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股票│1│600│││01│││││││├─┼───────────────┼──────────────┼────┼───┼────┼───┤│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股票│1│500│││02│││││││├─┼───────────────┼──────────────┼────┼───┼────┼───┤│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股票│1│50│││03│││││││├─┼───────────────┼──────────────┼────┼───┼────┼───┤│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股票│1│20│││04│││││││├─┼───────────────┼──────────────┼────┼───┼────┼───┤│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股票│1│4│││05│││││││├─┼───────────────┼──────────────┼────┼───┼────┼───┤│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股票│1│20│││06│││││││├─┼───────────────┼──────────────┼────┼───┼────┼───┤│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股票│1│4│││07│││││││├─┼───────────────┼──────────────┼────┼───┼────┼───┤│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股票│1│25│││08│││││││├─┼───────────────┼──────────────┼────┼───┼────┼───┤│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股票│1│24│││09│││││││├─┼───────────────┼──────────────┼────┼───┼────┼───┤│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股票│1│24│││10│││││││├─┼───────────────┼──────────────┼────┼───┼────┼───┤│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股票│1│25│││1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