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85號原告捍創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卿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愛華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1,0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遭占用土地面積約計1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土地之公告現值58,100元=58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