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20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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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2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201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佳明王淑芳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王佳明、王淑芳戶籍係設於高雄○○○○○○○○,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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