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79號原告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被告 王約觀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13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1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08頁至第211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政佑
法官馬傲霜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