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宣告乙○○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市○○街○○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弟乙○○於民國55年12月6日走失後即不知去向,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已逾51年,爰依法聲請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乙○○之戶籍謄本(現戶全戶)、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各1件為證,且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東區業務組書函暨所附保險對象門診申報紀錄明細表各1件附卷可稽,應堪信為真實。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宋瑋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