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4號原告悠活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姜文婷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 律師複代理人 洪珮瑜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告 廖麗美 訴訟代理人 蔡政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停止訴訟程序。
原告應於民國107年6月30日前,將本案提付仲裁。
理由
一、按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原告於前項期間未提付仲裁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第1項之訴訟,經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如仲裁成立,視為於仲裁庭作成判斷時撤回起訴。仲裁法第4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依兩造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簽立之悠活房屋買賣斡旋金契約約定對被告為請求,依該契約第四條(六)約定「立約人雙方同意,如因本契約事項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合意交付中華民國仲裁協會進行仲裁。」(卷9頁),兩造間顯有仲裁協議,被告復抗辯聲請本院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有筆錄可參(卷22頁),原告自承就本案案件事實,目前尚未提付仲裁(卷24頁原告民事陳報狀),依據前述說明,本院即應依仲裁法第4條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如主文第1、2項所示。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法院書記官黃鷹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