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35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韋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韋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韋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年確定在案,其於民國97年10月3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100年11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6957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1年10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2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1年8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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