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20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耀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耀仁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耀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郭耀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2255號及100年度訴字第2051號各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
100年4月24日某時許」),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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