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52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議忠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0樓之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議忠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施議忠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經附表一、二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一、二所示,且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
㈠就附表一部分,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5、8所示之罪係
得易科罰金,如附表一編號1、6、7、9、10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而受刑人就附表一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循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已於定刑聲請切結書中表明對定刑無意見,及其所犯除附表一編號4係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附表一編號10係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外,其餘均係竊盜罪,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及其前已定應執行刑刑度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就附表二部分,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
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侵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二案之犯罪類型有別,數罪侵害法益不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鄔琬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附表一: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12月19日111年1月18日111年2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653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309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30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313號111年度審簡字第1013號111年度審簡字第1013號判決日期111/11/11111/12/27111/12/27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313號111年度審簡字第1013號111年度審簡字第101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12/28112/02/07112/02/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022號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05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883號(編號2至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1至8所示罪刑,前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432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嗣經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170號裁定駁回確定。
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0年10月28日111年1月27日111年7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013號基隆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78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40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基隆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審簡字第1993號112年度基簡字第610號112年度易字第84號判決日期112/01/30112/07/31112/08/09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基隆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審簡字第1993號112年度基簡字第610號112年度易字第84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3/08112/08/31112/09/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10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859號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92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4500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730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4107號編號1至8所示罪刑,前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432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嗣經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170號裁定駁回確定。
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1年5月15日110年12月19日111年6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256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901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90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376號112年度簡字第4187號112年度審易字第3876號判決日期112/08/14112/09/21113/02/06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376號112年度簡字第4187號112年度審易字第387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9/06112/10/27113/03/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472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859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824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386號編號1至8所示罪刑,前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432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嗣經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170號裁定駁回確定。
編號10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年9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78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534號判決日期113/06/05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534號判決確定日期113/07/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961號附表二:
編號12罪名侵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罰金新臺幣6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年6月上旬某時111年9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1086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78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3048號111年度訴字第1534號判決日期111/08/10113/06/05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3048號111年度訴字第153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9/24113/07/24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罰執字第1008號(即112年度罰執緝字第62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9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