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751號債權人 吳家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沈明通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
㈡提出繼承人 吳邱豐吳金雀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須與分割協議書印文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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