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3731號
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訴訟代理人 杭立強
被告 王敏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零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