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1058號上訴人 周明孝
曾貴爵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周守男 被上訴人 李東義 訴訟代理人 李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2月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林佑珊法官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