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04號原告 鄭羽貞 即肌筋膜工廠被告聲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財團法人 陳茂榜 工商發展基金會(代表人: 陳盛沺 )被告 余偉榤 即 成鑫 空調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聲寶股份有限公司、余偉榤即成鑫空調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1,6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
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