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上訴人 史文琪 被上訴人 史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93,9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41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並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劉提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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