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傳宇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2月、109年9月1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10年12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0年7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110年1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以106年度少訴字第1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然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其內受有期徒刑6月之宣告確定,上開緩刑宣告嗣經本院於109年9月14日以109年度撤緩字第101號裁定撤銷確定;又因犯毀損、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0年7月29日以110年度聲字第206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11年1月19日以110年度簡字第358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末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11年4月19日以110年度簡字第19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受刑人業於110年1月29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月1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968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96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靖淳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佳誼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