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簡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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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簡字第121號

原告 陳俊成

魏碧需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郁舜 律師

被告 陳立為

陳巧羚

陳韻溶

陳漢洲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惠珍

被告 紀金玉

陳俊龍

陳香君

陳宛瑜

温武釧

温武旺

温武哲

溫貞娥

温佩哲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淑涼

被告 陳美江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文燦

被告 吳陳雪子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四日十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6月12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又本件已指定再開辯論之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即不再另行寄發開庭通知,請兩造依指定期日到場進行辯論,附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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