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愷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愷琳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依前揭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從而,受刑人依前揭規定,因有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不得併合處罰,而得維持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外,同時取得請求檢察官依同法第51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亦即在有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而係取決於受刑人之請求與否,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賴愷琳所犯如附表所示8罪,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至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
㈡檢察官雖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本件聲請,然觀諸檢察官
檢附之受刑人113年1月16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該表係以如下數罪併罰案件列表(下稱案件表)方式填載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併罰案件,並交受刑人確認後而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編號案號案由罪刑得否易科社勞1臺中地檢112年執字第8805號毒品10月均否2臺中地檢112年執字第8806號毒品3月(四次)否、得3臺中地檢112年執字第9420號毒品3月均得4苗栗地檢112執1895號毒品4月均得5臺中地檢112年執12611號毒品4月均得
㈢上開案件表填載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併罰案件,編號3至5固經
本院與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件檢察官聲請書附表互核一致,惟該案件表編號1罪刑欄:「10月」,經核應為「3月(4罪)」、得否易科社勞:「均否」,經核應為「否、得」;編號2罪刑欄:「10月」,經核應為「5月」、得否易科社勞:「否、得」,經核應為「均得」。該案件表既有上述違誤,則檢察官就徵詢受刑人是否願意就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5所示8罪均放棄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自屬有疑,本院為保障受刑人之聲請易科罰金之權益,自不得遽認該受刑人已就調查表之案件表編號1至5所示8罪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從而,本件檢察官依職權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均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予駁回,並由檢察官查詢受刑人之真意後,再為適法之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四罪)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1年5月28日至111年6月5日111年9月14日111年11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736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736號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0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2456號111年度訴字第2456號112年度苗簡字第436號判決日期112年5月30日112年5月30日112年4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2456號111年度訴字第2456號112年度苗簡字第43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6月27日112年6月27日112年5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805號(本件定應執行10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806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895號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1年7月23日112年3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79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24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805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868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16日112年8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805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86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7月3日112年9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42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611號(執行起算日119年3月25日、執畢日119年7月24日)